湖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31 发布者:szjj 浏览次数:

       

湖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湖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学术性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对本中心重要事务进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学术监督的目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中心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按期召集全体会议;负责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建议学术委员人选;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大研究选题;负责推动中心研究项目评审鉴定工作;对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指导本中心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维护本中心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本中心的发展战略。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委员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由校外及本校的优秀学者组成,兼顾中青年优秀学者,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二。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由本中心首席专家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表决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学术思想活跃,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较强的议事和组织能力。顾全大局,关心支持本中心的各项工作。熟悉中心研究目标、发展战略和学术发展动态,在本中心侧重的研究领域内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初始成立及换届、增补或调整组成人员与分工,均由本中心首席专家提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表决后通过。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力:知悉本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学术活动信息;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对本中心开展的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为将本中心建设成为优秀的数字经济发展智库提供高质量建议,坚持为湖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一流科学决策咨询;促进本中心在学术方面引领创新,提高科研水平,切实推进和监督基地的各项科研及学术工作的开展;参加学术委员会年会,积极参与本中心开展的各项重要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评估本中心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标志性研究成果的实现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基地首席专家负责为学术委员会的各项评估提供充分材料。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本中心首席专家协助主任委员召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本中心首席专家或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应在中心办公室协助下提前确定全体会议议题并通知所有委员。全体会议需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超过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各项议题应民主表决。每个学术委员一票。表决票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数量的三分之二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议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5天的异议期。如异议期内有异议,经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再次提请全体委员复议。经复议的决议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湖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对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