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之大兼职教授“文华第一讲”——信用证业务与法院判例

发布时间:2020-10-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经管讯(文字记者 刘芬 摄影记者 张顺启 编辑 马尧)为坚持个性化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国际结算业务的最新动态、提升学生实践工作能力。9月29日下午16:00,闫之大兼职教授于经管大楼102室开设其在文华学院的第一堂讲座——信用证业务于法院判例。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经管学部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徐声星,国贸专业老师们以及17级、18级、19级国贸专业学生代表们。



       此次讲座主要内容为介绍信用证中的几个概念、认识信用证业务的几个环节、了解银行工作的一个侧面、了解国际惯例与实务中仍存在的争议和熟悉几则信用证法院案例。



       讲座伊始,闫之大详细解释信用证中的概念,强调信用证的交易形成,指出买卖双方的使用信用证的两个基本原则:表面相符原则(银行仅从表面上审核单据,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和独立抽象原则(信用证独立于合同,银行仅审核单据,不检验货物)。在此基础上,闫之大依次分析不符点概念、UBAF拒付案例、expert与experts拼写案例、印度开证行拒付案例、HONG KONG卸货港案例、TAIWAN卸货港案例等,通过这些经典的信用证业务与法院判例,让同学们了解到UCP原则、LC规定、ICC相关规则引导、不符点进出口业务潜在风险、 LC业务规范操作、英语的重要性等重要理论和实践操作经验。



      随后,闫之大还分析关于不可抗力与疫情期间的法院判例,并根据法院判决总结:业务是与时俱进的。此外,他据ICC CHINA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表示不可扰力立法本意在于公平,若主动/积极履行义务的一方受到严重的履约障碍,短期内无法履约或者限约成本过高,则可赋予其延期履行或单方解除的权利,而买方义务是付款,只有因疫情政府部门责令暂不复工,银行关门,线上业务停止,方可主张不可抗力,延长或免除付款责任。



      最后,闫之大总结同学们要多多了解相关案例,重视综合知识的运用。至此,闫之大兼职教授的“文华第一讲”圆满结束。